发布日期:2025-05-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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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6.1.2 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1 人日。 6.1.3 监督检查的内容
选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委托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检测机构并对所选送样品负责。样品数量应按照 CQC3322-2015《太阳能光 伏(PV)系统用断路器认证技术规范》进行选取。 4.1.3 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 获证后的监督 e. 复审 3.认证申请
原则上以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壳架额定电流为一个申证单元。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在太阳能光伏(PV)系统中的直流断路器,该直流断路器适用于标称电压至直流 1500V 的电路。
注 1:此类直流断路器通常称为“光伏断路器”。 注 2:此类直流断路器的结构设计和技术参数应满足 GB 14048.2 的要求。 2. 认证模式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 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CQC 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7.4 认证证书的复审 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复审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应该提供有效的年度监
督检查报告。复审的检测项目为 CQC3322-2015《太阳能光伏(PV)系统用断路器认证技术规范》中 8.3.9 临界负载电流试验和 8.3.10 温度循环试验。检测合格后,为企业换发新的证书。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 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CQC3322-2015《太阳能光伏(PV)系统用断路器认证技术规范》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3.3.2 证明资料 a.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必要时) b. 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不一致时,提供协议书或关系说明材料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1.1 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根据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
准时间以及制证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 4.2.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一般情况下,太阳能光伏(PV)系统用断路器的监督检查和断路器产品(工厂界定码为 0305 或者 0306) 的 CCC 监督检查一起进行,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关键元器件见 CQC33-462184.01-2015《太阳能光伏(PV)系统用断路器认证规则产品描述》对于每一 种关键元器件,委托人应提供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时,应提交申请(新申请或变更申请)。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扩展产品的差异进行补充检 验,必要时安排工厂检查现场验证。评价合格后,根据需要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 7.2.2 样品要求
2016 年 4 月,本规则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条款 6.1.3 中“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改为“CQC/F001-2009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明确了复审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主要起草人:贾颖巍,陈昕,张勇,黄兢业,易颖
8.2 加施方式和加施位置 如果加施标志,证书持有者应按《CQC 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并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使用
6.3 监督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
样试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7.3 规定处理相关认证证书。
4.2.4 检验时限 从收到样品,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
样品型式试验结果应符合 CQC3322-2015 中关于太阳能光伏(PV)系统用断路器通过试验的相应要求,否 则,则判定该样品不满足本实施规则的认证要求。 4.2.6 检验报告
方式合理选择标志的类型。如果采用标准规格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如果采用印制、模 压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9.收费
申请编号: 委托人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认证单元名称: 1 产品构成的描述及结构特点(结构概要说明):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7.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7.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持证人 应向 CQC 提出申请。 7.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必要时送样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或经资料验证后,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换发证书,证书的编号不变。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检查或检 测。
7.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质量体系的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 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出厂检验和确认检验、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的必查内容;另外,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 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 6.1.4 监督检查结论